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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三年后同居女子要求分房产

发布时间: 2016-03-02 14:53:41

来源: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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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去世,因一套35.82平方米房屋的继承问题,自称父亲现任妻子的阿莲将罗氏三兄妹诉至法院。1月28日,兰州楼盘中院公布这起继承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因阿莲无法证明其出资购房,也无法证明其与老罗存在婚姻关系,最终法院驳回阿莲的诉求。

案情:老父去世三子女被诉至法院

2015年,距离老罗去世已经三年。而此时,自称是老罗“妻子”的阿莲将老罗与前妻阿梅所生的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定老罗的三个子女丧失对老罗位于兰州市东岗镇的一套35.82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并确认阿莲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与此同时,老罗的三个子女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三人对老罗的这套房屋享有继承权,并确认阿莲对该房屋不拥有所有权,同时请求判令阿莲腾退涉诉房屋。

一审:同居人享有诉争房屋50%的产权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阿莲与老罗在与各自原配偶离异后,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阿莲不具有老罗的法定配偶身份,不属于老罗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依法不享有老罗遗产的继承权。但从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来看,原告阿莲与老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外界包括老罗子女所知悉。同居期间关系稳定,持续时间较长,直至老罗去世,阿莲还操持了老罗的丧葬事宜。本案诉争房屋,系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所购买,阿莲虽未能有效证明自己的出资,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从稳定社会关系、保护原告相关权利的角度,应认定该房屋为老罗与阿莲双方共有为宜。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阿莲享有诉争房屋50%的产权;确认老罗三子女享有被继承人老罗遗产的继承权;驳回阿莲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老罗三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无证据支持驳回原告诉求

宣判后,老罗的三个子女不服判决,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根据查明的事实,兰州中院认为1985年老罗与阿梅经诉讼调解离婚后,老罗又于1987年12月25日与阿香登记结婚,截至本案审理,尚无证据显示至2006年10月涉案房屋购买前,老罗与阿香已解除了婚姻关系,也无证据显示老罗与阿香特别约定了财产各自所有。故涉案房屋在老罗与阿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审查本案证据,阿莲起诉本案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依据仅是其关于与老罗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购房的陈述,并未出示当初共同购买涉案房屋时的双方协议或其本人为购房出过资的证据,故阿莲实际出资的事实不能认定,按份共有不能成立,涉案房屋应属老罗与阿香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老罗已经去世,现无证据证明存在老罗三子女丧失老罗遗产继承权的法定情形,相关当事人应依《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继承取得老罗名下相应财产的份额。老罗三子女一审要求确认对其父老罗遗产享有继承权而提的反诉,一因继承权系法定权利,不需司法确认;二因该反诉请求系继承之诉,与本案所有权确认之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予以审理并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该反诉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老罗三子女另持要求腾房的上诉理由,亦是其一审反诉请求,因返还原物请求权系物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经查,还有其他物权人尚未进入本案诉讼,共同权利意思表示不明确,该反诉及上诉请求不能在本案中得到支持。综上,老罗三子女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经二审审查,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部分判决处理欠妥,本院予以改判。据此,兰州中院终审判决,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驳回阿莲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zhangyun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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